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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7-11-18 15:52:31 作者: 访问量:

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高校《有关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请各高校党委组织部按照说明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做好高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工作。

一、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如何掌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范围。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如何把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期的,需由所在党支部出具证明,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对于无正常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应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之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如何规范填写新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1)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填写抬头,问清后再填(原则上),不允许空白。 (3)填写时注意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一定不能搞错。 (4)去往何处要写最终所去单位名称。 (5)党费交至日期要填写到组织关系开出当月,数字要大写。 (6)介绍信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30天,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实例

(一)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管理的45所高校:分院(系)党委(党总支)→本校(院)党委组织部→所去学校(院)党委组织部。

如:某同学从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去吉林大学工作或学习的,先由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分党委→吉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去本省:分院(系)党委(党总支)→本校(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或市(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

例1:某同学从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毕业去吉林市某局工作,先由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党总支→吉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

例2:某同学从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毕业去吉林省粮食局工作,先由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党委→吉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组织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吉林省粮食局机关党委)。

3、某同学从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毕业后要把组织关系落在家庭居住地长春市,先由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党委→吉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家庭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三)去外省:院系党委(党总支)→本校(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学校代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或市(县)委组织部等部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

例1:某同学从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毕业后去河北师范大学工作或学习的,先由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分党委→长春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中共河北省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例2:某同学从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毕业后去四川省绵阳市某学校工作,先由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分党委→长春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四川省绵阳市委组织部→绵阳市某学校。

例3:某同学从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毕业后要把组织关系落在家庭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先由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分党委→长春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陕西省西安市委组织部→家庭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四)直辖市:院系党委(党总支)→本校(院)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学校代办)→直辖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或区委组织部等部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

例1:某同学从吉林大学政法学院到清华大学学习或工作,先由吉林大学政法学院党委→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处→中国政法大学党委组织部。

例2:某同学从吉林大学政法学院毕业去北京市司法局工作,先由吉林大学政法学院党委→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北京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党委)。

例3:某同学从吉林大学政法学院毕业后要把组织关系落在家庭居住地北京市(直辖市)丰台区,先由吉林大学政治学院分党委→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学校代办)→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组织部→家庭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七、如何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分三种,包括:省介绍信(加盖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公章的介绍信),学校介绍信(加盖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的介绍信),院系介绍信(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的介绍信)

1、往组织关系隶属省高工委的45所高校某党组织开,院系党委(党总支)首先开具院系介绍信,持学校介绍信,将学校介绍信的第二和第三联交给党员本人,院系介绍信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粘贴到学校介绍信第一联的下面,用于开出关系党员介绍信存档凭证。

2、往省内某党组织开,院系党委(党总支)首先开具院系介绍信,出具学校介绍信,再出具省介绍信,将省介绍信的第二和第三联交给党员本人,学校介绍信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粘贴到省介绍信第一联的下面,用于开出关系党员介绍信存档凭证。

3、往省外某党组织开,院系党委(党总支)首先开具院系介绍信,出具学校介绍信,再出具省介绍信,将省介绍信的第二和第三联交给党员本人,学校介绍信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粘贴到省介绍信第一联的下面,用于开出关系党员介绍信存档凭证。

八、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九、如何处理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

根据中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当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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